退款專區

交通違規罰款退款專區

一、 退款方式:

 (一) 臨櫃現金退款。 

 (二) 申請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限被通知人帳戶)。

二、 具備文件:

 (一) 親至本處或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派駐之櫃檯領取現金請攜帶下列資料:

  1.通知資料並填妥本處現金退款申請書,被通知人並於領款人簽章處簽章(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被通知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為法人請檢附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遺失者請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4.如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如被通知人為法人請檢附法人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及大小章,代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不克至本處辦理,或退款金額新臺幣6,000元以上者,得申請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1.請填妥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之「領款收據」及「匯款帳戶」欄並簽章,   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被通知人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檢附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或收據遺失者請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5.以上資料請以掛號郵寄「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6.自接獲申請之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至辦妥轉帳退款,約需10個工作天。

  7.聯絡電話為手機者,本處將以簡訊方式通知退款完成。

附件一:窗口現金退款申請書(doc)、窗口現金退款申請書(odt)、窗口現金退款申請書(pdf)

附件二: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doc)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odt)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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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1-04 10: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