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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超商、郵局及網路、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交通違規罰鍰?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至68條、第92條的違規案件,除部分條款第12條、第13條、第15 條第1項第5款、第16條第1項 第 5款、第17條、第18條、第18條之1、第20條、第21條、第21條之1、第23條、第24條、第25條第1項第3款、第26條、第27條第2項、第29條第4項、第29條之二第3項、第5項、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4項、第34條後段、第35條、第36條第2項、第3項、第37條、第43條、第45條第1項第11款、第54條後段、第61條、第62條第1項、第4項、第5項須至裁罰機關到案處理外,其餘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委託代收機構繳納罰鍰。
二、得採網際網路、語音轉帳、郵繳或向委託代收機構繳納罰鍰之交通違規案件,可按以下方式繳納: (一) 持逕行舉發未逾期之三段式條碼違規通知單(含行政執行署通知)或裁決書至統一、萊爾富、全家及OK 超商櫃檯繳納,手續費6元/筆,需1-3天銷案。
(二) 至統一、萊爾富、全家及OK超商利用多媒體資訊機(管轄機關選擇台中市裁決處)列印繳款單繳款,手續費13元/筆。
(三) 郵局臨櫃繳款手續費10元/筆。
(四) 網路轉帳:監理服務網 (http://www.mvdis.gov.tw),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信用卡手續費上限20元/筆、金融卡手續費上限15元/筆。
(五) 語音轉帳(撥打412-1111、412-6666用戶碼168#,電話號碼為6碼地區請撥41-6666、41-1111,行動電話撥打請加02),持卡人須為車主或駕駛人,信用卡手續費上限20元/筆、金融卡手續費上限15元/筆。
 

最後異動時間:2017-09-28 1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