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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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廣告車如何取締,取締的依據及權責單位為何?
一、 依據停放位置取締
(一)紅黃線
   1.權責單位:交通局業務主辦,警察局負責執行。
   2.依據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
         鍰,並予以移置保管。
(二)路邊停車格
   1.權責單位:交通局
   2.依據法條: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第2款,本局得責令駕駛人將車輛
         移置適當處所;如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本局得於拍照及製作
         紀錄表後,予以移置保管。
(三)一般道路
   1.權責單位:交通局
   2.依據法條:臺中市廣告車輛違規停放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第三條,車輛於本體以外有
廣告行為而停放於道路者,應予移置或保管。

二、 依違規廣告種類取締
(一)一般廣告車:依據前條規定逕行取締及移置保管。
(二)售屋廣告車:除依據前條規定逕行取締及移置保管外,並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21條規定,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及銷售。
         違反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異動時間:2018-05-23 11: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