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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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一般車輛停計程車格被開立停車繳費單及違規單之依據
依法務部92年6月9日法律字第0920015782號解釋函略以:地方主管機關向各個使用者收取停車費之權利之發生,係因使用者進入地方主管機關設置之停車場(含汽車、身心障礙專用停車格、計程車格及機車格位等)並利用該停車場事實行為,乃發生公物利用之權利義務關係,使用者因而負有繳費義務。故停車管理員依規定開立停車繳費通知單並無違誤。

  另警察相關單位亦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開單予以舉發,前揭舉發係屬行政罰與上揭公物使用規費(即停車費)性質互異,二者並無補充關係,亦非一罪二罰,故無法主張因繳交停車費而免予舉發。
最後異動時間:2018-05-23 11: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