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維護業務宣導

公務車肇事宣導案例
一、未遵守道路交通法規肇事案件
案例1:
    ○○縣政府公務車98年4月18日違規停放於禁止臨時停車的紅線上,左後輪壓在黃色網狀線上,造成用路人視線及過往車輛行進路線
受到影響,造成2部機車追撞意外。
研析:公務車執行公務時應停放於合格停車處所,勿妨礙其他車輛進出,以免發生遺憾。
案例2:
    9811月間〇〇政府環保局杜姓司機駕公務小貨車執行公務,車子突然熄火,他按下臨停雙閃燈,但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在後方30至100公尺處設置故障標誌,等車子重新發動後,一酒駕騎士撞上致死,該名杜姓駕駛經判處業務過失致死罪,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緩刑2年。
研析:應加強行車安全督導,提高駕駛警覺,建立安全駕駛觀念,避免意外發生。
 
 二、駕駛精神狀況不佳肇事
★案例:
    ○○鄉公所王姓主計主任98年6月12日下午騎乘該公所機車出差,獲友人邀請小酌,傍晚騎車回公所簽退時與1部箱型車發生擦撞,造成右腳受傷,經實施酒測,王主任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8915毫克,經該縣縣府主計處予以懲處。
研析:公務車駕駛因酒駕、睡眠不足等因素肇事,除違 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外,重則觸犯公共危險罪,亦破壞機關形象,為了駕駛本身與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公務車駕駛應覺察自身健康狀況,若有身體不佳狀況者,應避免駕車。
 
三、公務車違規私用
★案例:
     ○○公所呂姓清潔隊長被民眾直擊,多次在假日以公務車載隊上女隊員出遊,遭民眾拍照投訴,。
研析:公務員應在執行公務時才能使用公務車。
 
四、公務車執行公務遭暴力毀損
★案例:
     高屏溪流域管理委員會稽查隊副隊長劉○○等8人,98年9月7日前往取締○○村泰國蝦養殖戶,養殖戶與負責取締的高屏溪流域管委會稽查隊發生衝突,8名稽查員遭養殖戶包圍及追打,稽查員受傷送醫,3部公務車遭民眾掀翻。
研析:公務機關執行稽查業務時,常遇民眾惡言相向,進而有暴力事件發生,稽查人員可會同當地轄區警方前往稽查,以免公務車及人員受到傷害。
 
五、利用公務車犯法
★案例:
    ○○關稅局關員盜賣走私魚貨案經基隆地檢署偵辦,發現該局劉姓海關人員勾結私貨倉庫林姓管理員、何姓司機,以「螞蟻搬象」方式A走走私中國香菇至少600台斤,甚至以基隆關稅局公務車作掩護,把贓物扛上公務車公然載出港區變賣圖利。
研析:公務車執行公務使用,對於有司法警察權人員,如以之作為犯罪工具,其所造成的傷害比一般車輛危害來得更大,不僅傷害機關形象,更失去人民信賴,車輛管理單位應嚴加管制車輛使用。
 
六、清潔車設備使用潛存危安問題
★案例:
     ○○清潔隊隊員在垃圾車行駛狀況下,站立於車後踏板上,容易因車後踏板因油水濕滑、支撐力不足,不適合攀立,易生危險。
研析:清潔隊駕駛員駕駛環保清潔車輛及資源回收車輛,應注意天候路況及車輛安全性能,站立於垃圾車後踏板亦應小心注意安全,雨天濕滑應勿站立於車後踏板,避免發生意外。
 
七、清潔車輛操作疏失肇事案件
★案例:
○○縣(市)清潔隊員○○○於94年間上午隨車至工作地點某大樓地下一樓收運資源回收物,司機○○○發現同事須搬運之玻璃瓶罐較重,好心開車從地下一樓平台往後倒退,由於其停放垃圾車在斜坡道上,卻僅拉起手煞車後,即下車協助搬運,未料該垃圾車疑因所載物品過重致車輛往後滑行,造成位於車輛後方之李員閃避不及遭受撞擊,經送新店耕莘醫院急救,不幸因顱內出血及肋骨骨折引發血胸,於當日下午死亡。
研析:清潔車出勤期間因車輛載重較重,車輛停放於斜坡處應採取輪擋措施,且駕駛勿離開駕駛座,以免導致車輛向後滑行肇事。
 
八、公務車肇事保險額度不足賠償
★案例:
     1025月○○縣府工務局一輛公務車出勤時,不慎撞死一名騎單車8旬老翁,經和解賠償280萬元,其中200萬元由強制責任險理賠,另80萬元因肇事的駕駛無力負擔,由該局主管共同樂捐協助分攤。
研析:建議該局所屬市府應統合所屬機關公務車,再由市府統一投保,以數量優勢提高保障。
 
九、消防車駕駛酒駕肇事案件
★案例:
     994月20日下午3時4分,○○政府消防局○○分隊隊員受理○○國中學生受傷申請救護案,途中酒駕肇事撞擊電線桿,造成隨車役男死亡,該隊隊員經○○警察局移送○○地檢署偵辦追究刑責。該隊隊員經該局依違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以違反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予以停職,其他相關管理長官予以註記劣蹟或申誡等處分。
研析:身為公務員應知法守法,除執行公務應遵守相關規定外,更應嚴禁於執行公務期間飲酒。
 
十、救護車執勤闖紅燈肇事案件
★案例:
    ○○市消防局○○分隊救護車載送病人途中闖紅燈,撞擊小客車肇事,被害人請求國家賠償。經○○地院認為救護車有道路優先使用權,但不是絕對路權,救護車執行勤務時,駕駛仍有遵守相關規定的注意義務,因本案係執行公務,是以判決該消防局賠償18萬元。
研析:救護車屬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所規範之特種車,救護車駕駛仍有遵守相關規定之注意義務。
 
十一、消防車行進不慎肇事案件
★案例:
    ○○縣一輛水庫消防車完成打火任務後,回程於準備右轉時不慎撞到右前方欲直行之騎乘摩托車的一對80多歲老夫妻,造成1死1重傷的悲劇。
研析:本案疑因水庫消防車載運用水後,車身重量增加,右轉時有視線死角肇禍。
 
十二、警車駕車執勤不慎肇事案件
★案例:
    98年5月17日○○市〇〇黨舉行517大遊行,該市○○分局警車不慎撞傷參加遊行的兩名民眾,經判斷地上無剎車痕,該市市長向遊行民眾道歉。
研析:辦理公務或執行相關勤務過程,仍需審慎駕駛公務車輛,避免肇事衍生其他非理性爭端。
 
 十三、公務車駕車打盹釀禍案件
★案例:
    ○○市議員○○○的公務員妻子○○○搭乘公務車出差,因公務車車禍身亡,該市議員認為是公務車駕駛過失,造成車禍,因此申請國賠,市府則主張該公務員乘車打盹,未盡監督公務車駕駛之責,嗣經法院判決,認為該公務車駕駛有過失,判決市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470逾萬元。
研析:駕駛人對於自身健康狀況之管理非常重要,本案駕駛人因疲勞而無法安全行駛車輛時,未向所屬機關提出協助請求,致人因而死亡,除應負國賠責任外,另亦造成人民對於政府之負面觀感及不信任,影響極鉅,不可輕忽。
 
十四、公務車輛未依規確實定期保養易衍生危安事件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第30點規定:「公務車輛駕駛前應依檢查項目表所列項目檢查。」同手冊第31點規定:「公務車輛行駛間,應注意各項儀表、各操作裝置有無異常或異聲。」第32點規定:「公務車輛行駛後,駕駛人員應將駕駛前及行駛間業已檢查與發覺情況合併做處理。各機件之檢查應依機件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為提升公務車輛行車安全,有必要加強行駛前後之檢查工作。
 
十五、公務車輛未依規停放易生車輛遭竊或破壞情事
        依據「車輛管理手冊」第18點規定:「公務車輛除機關首長及副首長專用車外,其它車輛應集中調派。各機關得設置公務車輛集用場、、、。」同手冊第19點第8款規定:「公務車因公使用完畢,應即由各該駕駛人駛至該機關指定之停車場所存放,未經許可不得在外停留。」按上開規定意旨,公務車輛應集中保管,不僅便於管理,亦可防範竊盜,如不幸發生竊盜事件,亦可儘速釐清責任歸屬。
 
十六、公務車逾齡使用

        一般公務汽車使用年限為5年,如堪使用則可再延長使用年限。因囿於經費問題,無法及時加以汰換更新,只能加強維護更換破舊零件,及做好平時保養工作,就已逾報廢年限且已不堪使用之公務車輛予以汰舊換新,以維護行車安全。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03 0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