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相關法規

修正「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
「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及施工審查要點」業於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函頒實施,並分別於一○三年十一月三日、一○四年二月二日、一○五年四月六日修正。為因應近年來本市交通維持計畫案件數量及審查會召開次數增加的現象,爰修正第三點、第四點、第十一點規定,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增訂臺中市政府交通維持計畫審查會編制執行秘書二人。(修正規定第三點)
二、 修正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召集人得指派執行秘書或成員一人擔任主席。(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 修正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稱為交通局。(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十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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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5-10 10: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