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交通相關法規

修正「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及附表二
近年來本市交通影響評估案件數量上升,交通影響評估案件數量及審查會召開次數隨之增加。審查會主席原則由正副召集人擔任,但恐因召開次數增加,影響其處理公務時間,雖正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可由召集人逐次指派委員為主席,仍應明文規範編制為宜。
次查本市住宅開發之交通影響評估案件,對於停車位設置,以每戶至少一汽車位及一機車位為原則。惟近期大眾捷運場站開發基地之小坪數住宅(套房、一房一廳等)建案有增加趨勢,其居住人數、成員型態、經濟狀況可能與一般常規住宅不同,如仍需每戶配置一汽車停車位,可能有空間浪費之虞,並增加購屋者額外負擔。經本府捷運工程處提案並邀集專家學者共同研商後,擬修正本作業要點,以臻完備,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委員會成員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主席由召集人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修正規定第五點)
三、增列有關大眾捷運場站開發基地小型車停車位需求折減數值。(修正規定第九點附表二)
四、修正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簡稱為交通局。(修正規定第四點、第九點、第十點、第十二點、第十四點、第十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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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19-07-08 1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