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前於民國一○○年 十二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並於一○三年九月九日修正在案。今為因應實 務運作情形,加強規範工程主辦單位及承攬廠商於施工前通報機制並提 高相關罰則,爰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 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 條並增列第三條之一、第十九條之一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