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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貼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停車證(藍證、粉紅證)、縣市政府社政或交通主管機關核發且加註車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車輛使用者及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者,於本市公有路邊(外)停車場停車優惠方式及應注意事項,並自111年1月17日起實施。
依據:
一、 「停車場法」第14條、第31條。
二、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第4條、第6條、第7條、第8條。
三、 「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累進及折扣優惠收費辦法」第3條、第7
條。
公告事項:
一、 旨揭車輛停放本市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含累進費率車格),停車優惠說明詳如「臺中市公有停車場身障證停車應注意事項」附表所示。
二、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未加註車號者,均依各停車場公告收費標準計收停車費,如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亦同。
三、 本局原108年12月19日中市交停管字第1080065213號公告並同時停止適用。
四、 有任何停車疑義,請逕向臺中市停車管理處洽詢(電話:04-22258160、04-22258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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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2-01-19 08: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