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

6月22日起短期商務人士入境,可有條件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時間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今(17)日表示,國內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趨緩且穩定控制中,對於開放國際經貿活動,經多次邀集相關部會研商,已完成「短期商務人士入境申請縮短居家檢疫作業規範」之規劃,自6月22日起,短期商務人士若同時符合以下四項基本條件,可申請縮短居家檢疫時間︰
(一)依指揮中心宣布可入境之人士。
(二)申請來臺停留天數小於3個月。
(三)短期入境從事商務活動(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與培訓、簽約等)商務人士。
(四)出發地為指揮中心公告之低感染風險或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且登機前14天無其他國家/地區旅遊史。

指揮中心指出,符合前述四項申請條件之商務人士,於申請時應備妥邀請廠商提供之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在臺行程表及防疫計畫,同時須準備登機前3日內採檢之COVID-19核酸檢驗陰性報告以備查驗。對於其他非適用申請條件者,若有特殊商業需求或其他必要活動,可專案提出個案辦理;另基於互惠原則及各國疫情安全的前提下,可與個別國家再商定簡化檢疫程序。

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完成申請之商務人士如出發地為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於入境後可向入住防疫旅館所在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於第5天自費篩檢;如為中低風險國家則可於入境後第7天自費篩檢。取得檢驗結果陰性報告後,即可向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改為自主健康管理至入境後21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仍應每日量測體溫及配合雙向簡訊回報健康狀況,並依行程表安排進行有限度之商務活動,且採實名制,記錄每日活動及接觸人員,儘量避免出入公共場所,外出時,嚴格遵守全程佩戴口罩。

指揮中心表示,上述作業規範僅限於短期入境之商務人士,若計劃在臺停(居)留3個月以上者,仍應依規定於入境後完成14天居家檢疫,不適用該作業規範。此外,自6月17日起,非本國籍人士、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未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不得申領防疫補償費用。

※備註:下列低感染風險、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名單,將視各國疫情規模及趨勢、監測及檢驗量能、疫情資訊透明度、所屬區域及鄰近國家疫情狀況適時調整。(每兩週滾動式檢討)
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紐西蘭、澳洲、澳門、帛琉、斐濟、汶萊、越南、香港、泰國、蒙古、不丹。
中低感染風險國家/地區:韓國、日本、馬來西亞、新加坡。
最後異動時間:2021-02-02 20: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