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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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十八歲駕駛小型車或機車,遭警察舉發者,相關法令規定為何?

 

一、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規定第1項第1款,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未成年人,除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新臺幣12,000元至24,000元之罰鍰,亦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這類案件無法利用自動繳納管道(如超商或郵局等)繳納罰鍰,應於到案期限前,前往紅單上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二、
如收到「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之紅單,且駕駛人於違規當時未滿18歲,需攜帶受處分人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至紅單右下方「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辦理罰鍰繳納與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事宜。如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與受處分人均無法親自到場,應由委託人攜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受處分人與委託人三者之國民身分證及填妥之委託書,至指定之應到案處所聽候裁決。
最後異動時間:2023-11-08 15: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