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案件作業流程

鑑定案件作業流程

當事人申請/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案件作業流程

 

  • ※申請/囑託鑑定時,請繳納鑑定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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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申請鑑定時,請務必詳閱鑑定申請表之「注意事項」及背面「不予受理鑑定案件」之類型及「特別注意事項」(如下);司法機關囑託鑑定時,請備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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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 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2. 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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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會提供之鑑定意見書,為提供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鑑定分析報告,供後續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或判決,或當事人調解理賠之參考,不會提供詳細賠償金額比例(即百分比),亦非要求保險理賠或損害求償之文書,倘對警方提供肇因初判表之事故發生原因無異議,建議不需再向本會提出申請鑑定
  2. 已進入司法機關審理之案件,當事人如認需申請鑑定,應向司法機關聲請囑託鑑定。已申請鑑定後再行司法提告案件,除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始得續行鑑定外一律退件。另請注意司法提告期限(刑事6個月、民事2)及權益,不受申請鑑定約束影響(即鑑定未完成或未申請亦可提告)
  3. 本會僅得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通知各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強制力要求各當事人出席,鑑定會議中亦無當事人之間對質(辯論)程序
  4. 鑑定會議目的係為釐清肇事發生原因、雙方路權關係與注意義務違失,事故後體傷及車輛碰撞輕重程度等財損,不在鑑定範疇內討論,請勿鑑定會議中闡述
  5. 本會鑑定報告書由鑑定會議出席委員討論後提供之鑑定意見,不予釋疑警方提供之肇因初判表
最後異動時間:2023-08-22 1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