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案件作業流程

鑑定流程圖:

一、申請(事故發生6個月內提出)→收件(臨櫃/郵寄/服務e櫃台)→隨案繳納規費新台幣3000元→完成繳納後成案(給號)

二、是否繳納規費之二種情形:

(一)未完成繳納→退件

(二)完成繳納→向警察及相關機關函調資料→警察機關回復案件是否進入司法程序

三、案件是否進入司法程序之二種情形:

(一)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退件→退費→結案

(二)案件無進入司法程序→繕打摘要及分析研判案情→排入議程/製發開會通知單→召開鑑定會議→當事人陳述意見及委員詢答→當事人表示案件進入司法,主席詢問當事人是否合意繼續鑑定

四、當事人是否合意繼續鑑定之二種情形:

(一)不合意繼續鑑定→退件→退費→結案

(二)合意繼續鑑定→委員討論

五、委員討論後之三種情形:

(一)跡證不足→不予鑑定→退費→結案

(二)跡證待查→查明後於鑑定會議再議→回至三、(二)召開鑑定會議繼續流程

(三)有多數結論→簽署鑑定意見表→製作鑑定意見書→函覆當事人並副知警察及相關人員(含委員)→結案

六、結案後當事人有不同意見(異議)或新事證→向交通事件裁決處提出覆議(收到鑑定意見書次日起30日內提出)

七、申請階段之備註:

(一)申請人得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受託人/車主;另繳費義務人得為保險公司

(二)申請必要文件:當事人身分證、警方事故聯單(得以現場圖+初判表替代)

八、收件階段之備註:申請文件不齊或未繳費,經通知7日內逾期未補正者逕予退件

九、召開鑑定會議之備註:申請後因可歸責於個人因素撤案者,不予退費

 

 

鑑定期程及使用書件:

一、申請階段:

(一)期程:受理後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展延一次

(二)使用書件:0-1-鑑定申請書0-2-申請委託書0-3-鑑定須知

二、完成繳納後成案(給號)至召開鑑定會議階段:

(一)期程:約一個月

(二)使用書件:1-1-出席委託書1-2-更改地址申請書1-3-撤銷申請書

三、召開鑑定會議至結案階段:

(一)期程:約一個月

(二)使用書件:2-1-退費收據遺失切結書2-2-退費委託書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1 09: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