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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鑑定作業相關問題)鑑定委員之資格條件及任期?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之資格條件及任期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
本委員會置委員八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一次,由本府就具下列專長之專家、學者遴聘之;其中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1.
具有行車事故鑑定相關領域之技術證照者,或專業技術及能力足被公眾所信賴之專家,且為非相關主管機關(含交通執法、交通管理、交通工程、道路工程、公路監理等)之現職人員。
2.
具法學、汽車工程、交通工程、交通管理、消費者保護等素養之學者專家。
最後異動時間:
2019-06-03 14: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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