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鑑定

(申請具備資料)申請具備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

 

(一)行車事故當事人

(二)法定代理人

(三)車輛所有人

 

 

二、具備資料

 

(一)事故當事人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身分證影本

 

(二)法定代理人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身分證影本

3.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

 

(三)車輛所有人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身分證影本

3.行車執照影本

4.駕駛執照影本

*公司車加附營業登記證

 

 

三、申請方式

 

(一)臨櫃申請

(二)郵寄申請

(三)線上申請

→本府服務E櫃台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

 

 

四、鑑定規費:每案新臺幣3,000元

 

(一)臨櫃申請者:現金

(二)郵寄、本府服務E櫃台申請者:郵政匯票

→郵政匯票受款人:臺中市政府

 

 

五、申請要件

 

(一)事故發生地在本市轄區內

(二)肇事時間在六個月以內

(三)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

 

 

六、請勿申請鑑定之情形

 

(一)準備提出司法訴訟

→應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二)已在司法機關審理中民刑事案件

→應向司法機關聲請鑑定

 

 

七、自行撤回

 

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申請

最後異動時間:2020-06-12 09: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