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鑑定

(申請鑑定說明)申請鑑定說明

鑑定說明

  • 申請對象: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或車輛所有人
  • 申請要件:申請要件為事故發生地在本市轄區內,且肇事時間在六個月以內,並經警察機關處理,留有紀錄者(含各當事人筆錄、警繪現場圖、現場照片、車損照片等)。
  • 申請方式:
  1. 臨櫃申請:​
    • 地址:臺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 電話:04-22252068轉9
    • 辦公時間:0800-1700(中午1200-1300休息)​
  2. 郵寄申請:請至本會官網下載申請表及相關表單
  3. 線上申辦:(連結至本府服務E櫃台)
  4. 已繳費成案後案件進度查詢

▲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鑑定完竣,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

 

  • 應備文(證)件:

 ▲建議可先至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及現場照片

  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RWD2/TM02A01Q_01.jsp

  1. 身分證正(影)本
  2.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表
  3. 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正影本均可)
  4. 如登記聯單遺失得以初判表及現場圖替代(正影本均可)

 

  • 繳費須知:
  1. 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鑑定規費應隨案繳納,鑑定案件,每件新臺幣三千元。」如申請鑑定後,除有「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予受理鑑定之案件」、「對肇事原因無法獲得結論而不予鑑定」、「誤繳或溢繳規費」等情形之案件,如欲撤銷(終止)鑑定,均不予退費
  2. 依本市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如您有投保汽車碰撞保險得檢附投保契約書(保單)並自行通知保險公司為繳費義務人
  3. 臨櫃申請:提供現金或信用卡現場支付
  4. 郵寄者請隨案檢附郵政匯票(受款人:台中市政府或台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5. 線上申辦:提供信用卡/寄郵政匯票/台灣Pay支付

 

※特別注意事項

 

  1. 本會提供之鑑定意見書,為提供交通事故發生原因的鑑定分析報告,供後續司法機關偵查、審理或判決,或當事人調解理賠之參考,不會提供詳細賠償金額比例(即百分比),亦非要求保險理賠或損害求償之文書,倘對警方提供肇因初判表之事故發生原因無異議,建議不需再向本會提出申請鑑定
  2. 已進入司法機關審理之案件,當事人如認需申請鑑定,應向司法機關聲請囑託鑑定。已申請鑑定後再行司法提告案件,除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始得續行鑑定外一律退件。另請注意司法提告期限(刑事6個月、民事2年)及權益,不受申請鑑定約束影響(即鑑定未完成或未申請亦可提告)
  3. 不予鑑定案件:
    1. 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2. 申請或警()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六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 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如私人停車場、私有土地、專用道路、非屬供一般公眾通行道路)。
    4.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 若有警方以外影像或其他資料歡迎加入本會官方LINE,並於會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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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1 09: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