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鑑定作業相關問題)鑑定委員會議有哪些人員得以出、列席?

  • 鑑定委員會議得以出、列席之人員,其相關規定如下:


    • 鑑定委員會召開會議鑑定案件時,應通知當事人列席。


    • 當事人死亡或因特殊事故不能列席鑑定委員會議時,得由其家屬或檢具委託文件之代理人列席;當事人、代理人或家屬均不能列席時,鑑定委員會得採用其他有關人員之陳述或有關資料逕行鑑定,但案情重大或情節欠明者不在此限。


    • 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於申請鑑定後,得向鑑定委員會以書面或於鑑定委員會議以言詞陳明為當事人之輔佐人,惟死亡車禍案件,得以相關公益社團之代表人為當事人之輔佐人。輔佐人得在鑑定會議陳述意見。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行政機關之許可,得偕同輔佐人到場。

      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代理人偕同輔佐人到場。

      前二項之輔佐人,行政機關認為不適當時,得撤銷其許可或禁止其陳述。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提出異議者,視為其所自為。

最後異動時間:2024-01-25 16: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