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處者,請勿填寫。
二、申訴案件將另以掛號郵寄函復公文予受處分人。
三、車主與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遇歸責實際駕駛人,應由車主於應 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及駕駛人駕照影本)至本處窗口或線上申辦歸責案件系統辦理。
四、如受處分人為法人、團體時,請勿以線上申訴系統辦理。
五、填表人如係受託陳述,應附委任書。如未附委任書應於3日內向本處提出委任書,未依限提出者,代理陳述視同無效,陳述人應重新提出陳述意見書。
六、提醒您,行政訴訟應於收受裁決書後法定30日不變期間向法院提起,上述30日不變期間不因提起申訴而得以順延,另未提起申訴亦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七、洽詢時間:
- 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國定假日除外)
- 洽詢電話:總機(04)25152535分機302~315(申訴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