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罰款退款專區
一、 退款方式:
(一) 臨櫃現金退款。
(二) 申請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限被通知人帳戶)。
二、 具備文件:
(一) 親至本處或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豐原監理站派駐之櫃檯領取現金請攜帶下列資料:
1.通知資料並填妥本處現金退款申請書,被通知人並於領款人簽章處簽章(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被通知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如為法人請檢附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遺失者請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4.如委託他人代領,代領人須攜帶雙方身分證及印章;如被通知人為法人請檢附法人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及大小章,代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不克至本處辦理,或退款金額新臺幣6,000元以上者,得申請匯入指定金融帳戶:
1.請填妥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之「領款收據」及「匯款帳戶」欄並簽章, 如為法人需蓋公司大小章。
2.被通知人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請檢附設立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3.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原繳款證明或收據正本,繳款證明或收據遺失者請填寫收據遺失切結書。
5.以上資料請以掛號郵寄「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地址:42041臺中市豐原區圓環南路70號)。
6.自接獲申請之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至辦妥轉帳退款,約需30個工作天。
7.聯絡電話為手機者,本處將以簡訊方式通知退款完成。
附件一:窗口現金退款申請書(doc)、窗口現金退款申請書(odt)、窗口現金退款申請書(pdf)
附件二: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doc)、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odt)、退款匯入指定帳戶通知單(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08 13: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