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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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車並涉及公共危險罪案件應如何處理?

一、民眾如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方除依法舉發外,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

二、民眾於收到法院判決資料後,應主動將判決文件攜至裁決處(處本部、北屯分駐點、大肚分駐點、豐原分駐點)到案裁決。

三、針對行政罰鍰部分若符合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規定者,將可依規定扣抵或免於繳納。

四、另因刑法上並沒有吊扣(銷)駕照及道安講習的處罰,因此,民眾仍須主動到案接受處分,並無一事不二罰的適用,所以除罰鍰抵繳之外亦須完成駕駛執照吊扣銷後方屬結案。

最後異動時間:2018-12-12 16: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