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規人可持紅單、身分證及印章至裁決處(本處、北屯分駐點、大肚分駐點、豐原分駐點)辦理,每期以一個月計算,最長不得逾18期,除最後一期外,每期繳納罰鍰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500元,核准後應即繳納第一期罰鍰金額。
二、經核准辦理分期之受處罰人,如有一期違約未按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尚未繳納之罰鍰,移送強制執行。
三、另已移送強制執行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欲辦理罰鍰分期,應向行政執行機關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