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流程說明

車輛行車事故覆議作業流程

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鑑定會受理行車事故鑑定案件以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為限。但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一、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故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請司法機關申請並由其囑託本局覆議。
二、同辦法第10條規定:「…當事人對於鑑定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轄區覆議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該轄區覆議會覆議」,故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當事人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30日內提出申請。
三、因特殊事故未能於期限完成鑑定覆議者,得延長一次為限,不得超過2個月。

車輛行車事故覆議作業流程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11 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