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流程說明

酒駕罪刑確定後需到案受裁

        民眾如酒後駕車,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警方除依法舉發外,並依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應處以駕駛人行政罰鍰、吊扣〈銷〉駕照、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若10年內酒駕二次以上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致重傷或致死,則沒入車輛。

        其中,行政罰鍰部分,依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應俟刑事裁判確定後,視判決書判決之刑罰種類而定。如經裁處有期徒刑,酒駕行政罰鍰無須繳納;如有緩刑、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等,酒駕行政罰鍰原則上仍須全額繳納,但經命向公庫或指定機關團體支付一定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時,酒駕行政罰鍰則可依規定扣抵之。另外,其它種類行政處分,包括吊扣〈銷〉駕照及道安講習則均需處罰,可待法院判決確定,再至裁決處接受一次裁處。

        又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69條規定,駕駛執照受處罰吊扣者,處罰機關執行時應收繳駕駛執照,製發執行單交付被處分人收執,並於吊扣期滿後,被處分人領回駕照時,收回執行單。酒駕遭處吊扣駕照之處分是以到案繳交受處分人駕駛執照之日期起算,受處分人須於接獲法院判決後主動到案繳交或於接獲裁決書後依到案日期繳交駕駛執照方可認定。

        建議民眾於接獲法院判決書後,不論判決結果為有期徒刑、緩刑或免訴皆應主動到裁決機關接受裁處,以保障自身權益。若民眾遲不到案,本處會逕行裁決。

最後異動時間:2023-12-11 17: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