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案件救濟流程
● 陳述意見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規定,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2.向應到案處所或舉發單位提出陳述者,附上違規單影本或掃描檔案,敘明原由送由到案處所或原舉發單位辦理。
● 行政訴訟
1.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 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起訴狀(交通裁決事件撤銷訴訟)下載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1-912865-58bbf-1.html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15 17: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