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服舉發事實者,應於應到案日期前,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應附委託書。另違規通知單所載應到案處所非本處者,請勿填寫。 (2)車主與實際駕駛人不同之逕行舉發案件,如欲歸責實際駕駛人,應由車主於應到案日期前檢具相關資料(違規通知單、採證照片、駕駛人印章及駕照影本、車主印章)至本處違規裁罰窗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