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記點新制自113年6月30日起施行
除當場攔停案件外,其餘案件不予記點,無須申請歸責駕駛人
可逕行繳納罰鍰辦理結案。
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或處罰吊扣(銷)駕照的違規案件(如第43條第1~3項、第44條第2~4項、第60條第1項…等),未申請歸責將處罰車主,仍請於應到案日前向應到案處所申請歸責駕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