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01
對交通違規通知單(紅單)舉發內容不服,如何辦理陳述(申訴)?
一、具備文件為:     ‧交通違規通知單正本。     ‧申訴書(敘明理由、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     ‧若有採證照...<詳全文>
02
請問申訴多久會有結果? 申訴期間罰鍰會不會增加?
本處收到申訴案件後如需查證,隨即轉請原舉發機關查證,俟原舉發機關查復,並參酌申訴理由暨綜合各項資料審查後即回文答覆,一般查證時間約45至60天;本處將依據您到案申訴的日期(或申訴信件郵戳日期)裁處罰鍰金額。在您接到申訴回文時,如果仍需要繳款...<詳全文>
03
對申訴結果不服怎麼辦?
如不服申訴結果時,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洽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立裁決書,於收受裁決書之翌日起30日內(以裁決所收到日為準;含例假日)以司法狀紙敘明理由並連同裁決書及其他足資佐證資料等,送地方行政法院審理以資救濟。 <詳全文>
04
受處分人對交通裁決不服,應如何救濟?
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不變期間內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詳全文>
05
向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否需要費用?
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向法院「按件」繳納新臺幣300元裁判費。 第一審新臺幣300元,第二審新臺幣750元,訴訟舉證過程所生其他費用,如證人出庭之日費、旅費,依法應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詳全文>
06
向管轄之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準備什麼資料?
檢具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違規通知單及相關佐證資料。   <詳全文>
最後異動時間:2024-02-02 15: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