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案件退費條件為何?
依「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收費辦法」第五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者,應予退費:
一、依法不予受理鑑定者。
二、無法鑑定事故原因而不予鑑定者。但作成分析意見者,不予退費。
三、誤繳或溢繳規費者。
四、未於法定期間內完...<詳全文>
02
行車事故鑑定覆議之退費程序為何?
1.符合退費條件之案件,本處會主動函知申請人辦理退費。
2.申請人須檢附原繳費收據(正本) 、身份證及存褶封面影本,郵寄或親送至本處辦理退費。
3.待匯款完成後,本處將主動告知申請人已完成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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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鑑定覆議會委員之資格及任期?
一、覆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以下簡稱裁決處)處長兼任,其任期隨本職進退,不受續聘(派)次數限制。
二、其餘七至九位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一次,由本...<詳全文>
04
何種案件不予受理行車事故鑑定覆議?
1.非經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之案件。
2.案件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3.未進入司法機關訴訟程序之個人申請案件,收受本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超過三十日者。
4.已完成覆議之行車事故...<詳全文>
最後異動時間:2024-09-10 09: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