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之覆議申請
應備證件
- 原鑑定意見書影本1份。
- 申請書(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翌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
- 事故當事人請附駕駛執照(或身分證)影印本乙份;法定代理人請附身分證及與當事人關係證明文件影本各乙份;車輛所有人,請附行車執照影本乙份。
- 新臺幣2,000元郵政匯票,受款人註明「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申請方式
- 郵寄、親自、委託申辦。
處理期限
- 2至4個月。
承辦單位
-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管理課。
- 電話04-25152535轉261或262。
備註
- 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不予受理,應向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 未進入司法訴訟程序者應於收受鑑定意見書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 因和解或其他理由自行撤回者無法退費,請仔細考慮後再申請。
- 覆議意見僅提供當事人及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參考,以一次為限,且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不另通知當事人到會說明。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15 17: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