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及拒測累犯公布專區

  • 本專區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3項、第5項規定設立。
  • 公布對象為10年內有第2次(含)以上酒(毒)駕或酒(毒)駕拒測行為之違規人。
  • 違規行為地僅限臺中市。
  • 自111年3月31日酒駕新法施行後,酒(毒)駕累犯及酒(毒)駕拒測累犯違規人,其交通違規案件經行政處分確定後,予以公布。
最後異動時間:2024-04-18 14: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