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拖吊查詢

臺中市車輛違規拖吊檢舉、領車與後續處置作業 臺中市違規車輛拖吊查詢服務網連結: https://tow.taichung.gov.tw/

(一)目前本府交通局負責拖吊行政業務,轄管文心、崇德及豐原拖吊場,本府警察局交通大隊負責執法業務。

 

(一)檢舉車輛違規占用道路請洽:

  1. 本府警察局110報案專線
  2. 本府交通局文心拖吊場(04)23868132、崇德拖吊(04)22414275、豐原拖吊場(04)25277587
  3. 公有移置保管場拖吊的服務時間為7至22時,於服務時間外若有車輛妨礙通行,為掌握時效,得電請警察機關協助通知車主移離或開單舉發,如仍無法排除,得由警察機關通知委外拖吊業者逕行拖吊排除。

 

(二)使用公有停車場有下列情形者,請撥本府交通局04-22289111轉60535

  1. 在車輛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路外停車場逾1日者。
  2. 在路外停車場營業者。
  3. 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者。

 

(三)未停放於路邊停車場之車輛,如未懸掛號牌請逕洽本府環保局反映。

(四)未停放於路邊停車場之車輛,如懸掛已註銷號牌者,或懸掛車牌之廢棄車輛(標準認定請參閱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第4條),請逕洽本府警察局反映。

  • 文心拖吊保管場
    地址:臺中市南屯區文心南七路399號(豐樂公園南側)
    電話:(04)23868132
  • 崇德拖吊保管場
    地址:臺中市北屯區崇德八路一段99號
    電話:(04)22414275
  • 豐原拖吊保管場
    地址:臺中市豐原區國豐路一段501號
    電話:(04)25277587
  1. 領車時間:上午7時至下午24時。另考量深夜時段民眾相關貴重物品或鑰匙遺留在車上,本局已責成保管場保全人員讓車主辦理身分核對及登記後,可至車內領取相關物品或鑰匙,以便利民眾,但深夜時段(0至7時)不開放領車。
  2. 車輛所有人領車時應提供行照正本或車主聯,及身分證明文件辦理領車,代理人則需提供駕照(或身分證)及行車執照,未持行照正本者,得傳真行車執照或車輛來源證明文件,經值班員警查核無誤,繳納移置、保管費後開立收據,並填寫切結書後,復依領車人意願代收當日違停交通違規罰鍰,憑移置保管繳納收據及放行條領車離場。
  3. 懸掛他車號牌者,須攜帶二部車輛行車執照或車主聯或雙方車主到場(攜帶個人證件),經值班員警現場核對資料無誤後,再由場內專人核對車輛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誤後,領車人須另填切結書及繳納移置費、保管費後,憑收據及放行條始得辦理領車離場。
違規拖吊價目表
車輛種類 車輛移置費 車輛保管費 備註
機器腳踏車及自行車 100 50
  1. 移置費用以次計算。
  2. 保管費用(以日累計),不滿1日者以1日計算。
  3.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移置保管之車輛,每輛次移置費依左列各車輛種類移置費基準之二倍金額計收。
  4. 另自102年5月4日起拖吊的車輛,移置當日領回車輛者,免收保管費,於達成維持道路交通安全、順暢下,兼顧違規民眾習性與需求,藉以展現本局為民服務之本意。
小客車、小貨車 800 100
大客車、大貨車 3000 500
曳引車 3000 500
聯結車、全聯結車、半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拖架 6000 600
小型特種車 2000

300

大型特種車 7000 800
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 8000 600


(一)本府交通局拖吊場代收交通違規罰款項目,僅限當日因違規停車並遭移置保管車輛,其他交通違規請依警察機關違規舉發通知單載明到案處所或繳納方式辦理。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6條第1項有關停車規定者,處新台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款,當日拖吊之車輛車主可現場繳納舉發違規通知單費用,或領取該通知單後自行繳納或郵寄。

 

(一)依本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移置保管之車輛,保管逾5日無人認領者,經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經公告3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本府交通局拍賣之,拍賣所得價款應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二)公告無人認領之車輛,符合廢棄車輛認定標準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之。依本條例應沒入之車輛或其他之物經裁決或裁定確定者,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清除。

最後異動時間:2024-10-07 10: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