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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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廣告車」、「長期佔用停車格」、「違規停車」及「路霸」等情形時,請問該向什麼單位檢舉呢?

一、依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使用公有停車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車輛於路邊停車場同一停車格內停放逾七日;車輛於路外停車場內停放逾十五日。但停放於收費路外停車場且已繳清停車費者,不在此限。

(二)在車輛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路邊停車場,或路外停車場逾一日者。

(三)在路外停車場營業者。

(四)不依劃設之停車格停放車輛者。

(五)不依規定繳費或積欠停車費者。

(六)車輛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領用牌照......

(七)車輛於公有停車場停放,因情況特殊,經本局通知離場,逾期仍未離場。

(八)車輛於機關學校設置且開放供民眾付費使用之停車場內停放,平日逾一日,例假日逾三日。

※若有上述「長期佔用停車格」或「不依規定繳費或積欠停車費」等違規情事,請致電「臺中市停車管理處」(04)2225-8160分機61400,並告知確切地點,將依規辦理。

二、依據「臺中市廣告車輛違規停放移置及保管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車輛於本體以外有廣告行為而停放於道路者,應予移置或保管。」若有上述違規情事,請致電「臺中市政府交通局」(04)2228-9111分機60535,並告知確切地點、車號、違規態樣,本局將依規辦理。

三、道路範疇之「違規停車」等(如於禁止停車處所停車…),執法取締業務係為警察局負責執法業務,「臺中市政府交通局」負責拖吊行政業務,若發現違規停車妨害交通案件時,請致電「崇德拖吊場」:(04)2241-4275、「文心拖吊場」:(04)2386-8132、「豐原拖吊場」:(04)2515-9040;或直撥警察局報案專線110。

四、另檢舉「路霸」,請直撥警察局報案專線110。

最後異動時間:2025-03-26 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