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裁決書所舉發之事實或條款有疑義時,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逾期不予處理將會有下列行政處分:
(1)處分為罰鍰者,將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
(2)處分為吊扣、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將依處罰主文規定之日期,由本處逕行註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