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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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興建工程佔用道路施工,是否需提送交通維持計畫?
依據「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4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1條規定,建築物興建工程佔用道路施工,應提報交通維持計畫送交通局,經核准後施工。本類交通維持計畫因未屬「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規範,故未召開會議審查。
最後異動時間:2018-05-23 11: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