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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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需佔用道路時,要申請路權使用?

一、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

  1. 申請人應於施工日前五個工作天提出申請。

       有關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如涉及台中捷運沿線禁、限建範圍內之吊掛工程,請於10個工作天前(不含申請當日)向當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

   2. 使用道路時間限定為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使用。於尖峰時段施工及快速道路聯絡     道與省道系統應提送交通維持計

       畫。

   3. 申請人須檢附詳細之使用道路平面圖,圖面須加蓋申請人或公司章。

   4. 所申請理由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須一併檢附相關許可文件。

   5. 動力機械行車動線請另案逕向監理單位申請。

   6. 現行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業務已委託本府所屬各區公所受理,並可採臨櫃辦理或網路申請兩種方式,民眾可就近至施工轄區公

       所臨櫃辦理,也可以在家以網路線 上申辦(即請逕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網站→臺中市交維計畫查詢→登入/註冊後,待E-MAIL認證

       帳號後即可使用線上申請)。

二、建築工地使用道路

   1.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提出申請。

   2. 使用道路時間限定為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使用。

   3. 申請人須檢附詳細之交通維持計畫,請逕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網站(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表單

      下載與申辦」下載申請表格。

   4. 動力機械行車動線請另案逕向監理單位申請。

   5. 所申請理由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須一併檢附相關許可文件。

   6. 提送交通局交通規劃科先行審核。

   7. 修正版交通維持計畫送交通局備查。

   8. 交通局依核備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督導交通維持實施情況。

三、申請使用道路舉辦活動

(一)辦理下列活動使用道路者,應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核准:

   1.觀光、藝文活動。

   2.公益活動。

   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註:婚喪喜慶、宗教、民俗節慶活動、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及非本市

      管養道路,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二)使用道路辦理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

   1.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2.活動管制方式。

   3.交通衝擊評估。

   4.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5.週邊停車場配置。

   6.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7.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8.緊急應變疏散計畫及處理方式。

   9.環境清潔、衛生計畫。

   10.活動準備與復舊方式。

   11.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周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7)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8)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

最後異動時間:2023-06-01 13: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