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
1. 申請人應於施工日前五個工作天提出申請。
有關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如涉及台中捷運沿線禁、限建範圍內之吊掛工程,請於10個工作天前(不含申請當日)向當地區公所
提出申請。
2. 使用道路時間限定為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使用。於尖峰時段施工及快速道路聯絡 道與省道系統應提送交通維持計
畫。
3. 申請人須檢附詳細之使用道路平面圖,圖面須加蓋申請人或公司章。
4. 所申請理由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須一併檢附相關許可文件。
5. 動力機械行車動線請另案逕向監理單位申請。
6. 現行臨時性工程使用道路申請業務已委託本府所屬各區公所受理,並可採臨櫃辦理或網路申請兩種方式,民眾可就近至施工轄區公
所臨櫃辦理,也可以在家以網路線 上申辦(即請逕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網站→臺中市交維計畫查詢→登入/註冊後,待E-MAIL認證
帳號後即可使用線上申請)。
二、建築工地使用道路
1.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提出申請。
2. 使用道路時間限定為非交通尖峰時間(09:00~16:00)使用。
3. 申請人須檢附詳細之交通維持計畫,請逕上臺中市政府交通局網站(http://www.traffic.taichung.gov.tw/)-「便民服務」-「表單
下載與申辦」下載申請表格。
4. 動力機械行車動線請另案逕向監理單位申請。
5. 所申請理由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權責者,或法令另有規定者,須一併檢附相關許可文件。
6. 提送交通局交通規劃科先行審核。
7. 修正版交通維持計畫送交通局備查。
8. 交通局依核備之交通維持計畫稽查督導交通維持實施情況。
三、申請使用道路舉辦活動
(一)辦理下列活動使用道路者,應依臺中市使用道路辦理活動施工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申請核准:
1.觀光、藝文活動。
2.公益活動。
3.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活動。 註:婚喪喜慶、宗教、民俗節慶活動、擺設筵席、拍攝影片、演戲、集會遊行法所規範之活動及非本市
管養道路,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二)使用道路辦理活動之交通維持計畫應記載事項:
1.活動實施計畫概要。
2.活動管制方式。
3.交通衝擊評估。
4.交通衝擊減輕方案。
5.週邊停車場配置。
6.大眾運輸系統之協調。
7.交通疏導計畫宣導措施。
8.緊急應變疏散計畫及處理方式。
9.環境清潔、衛生計畫。
10.活動準備與復舊方式。
11.附圖及附表其內容包括:
(1)活動範圍圖。
(2)交通維持人力配置圖。
(3)周邊停車場位置圖(含標註汽機車停車位數量)。
(4)車流動線導引圖。
(5)週邊公車站位配置圖。
(6)接駁公車行駛路線圖。
(7)交通管制時程一覽表。
(8)活動區域周邊現場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