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

遙控無人機公告(1141223生效)

公告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120公尺)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公告更新週期: 本府遙控無人機公告,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圖資更新週期,每6個月更新1次,繼114年第一次修正遙控無人機公告於114年6月16日發布,並於114年6月25日生效,114年第二次修正遙控無人機公告已於114年12月16日發布,並於114年12月23日生效,修正後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行區域共474處。相關圖資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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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下載 Pdf 檔(114年度第2次修正_公告.pdf)
  • 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座標點下載 Pdf 檔(114年度第2次修正_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pdf)
  • 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座標點過多區域)下載 Pdf 檔(114年度第2次修正_臺中市限制使用範圍_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座標點過多區域).pdf)
  • 臺中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申請書(緊急狀況)下載 ODT 檔(臺中市政府遙控無人機申請書(緊急狀況)(5).odt)
最後異動時間:2026-01-12 13: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