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禁飛場域查詢

遙控無人機公告(1150724生效)
公告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120公尺)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本次新增及修正共4處,已於115年7月23日發布,並於115年7月24日生效。相關圖資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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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公告下載 Pdf 檔(0723公告.pdf)
  • 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區域下載 Pdf 檔(台中市政府公告設定內容.pdf)
最後異動時間:2026-07-23 13: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