遙控無人機公告(1131225版)
公告依據: 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規定,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400呎(120公尺)之區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辦理。
公告更新週期: 本府遙控無人機公告,配合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圖資更新週期,每6個月更新1次,繼113年第一次修正遙控無人機公告已於113年6月14日發布,並於113年6月26日生效,113年第二次修正遙控無人機公告已於113年12月13日發布,並於113年12月25日生效,修正後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行區域共466處。相關圖資請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機管理資訊系統(https://drone.caa.gov.tw/)查詢。
最後異動時間:2024-12-17 17: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