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託關說事件登錄表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 第三點
本要點所稱請託關說,指不循法定程序,為本人或他人對前點之規範對象提出請求,且該請求有違反法令、營業規章或契約之虞者。 - 第四點
下列行為,不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一)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請託或關說行為。
(二)依遊說法、請願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之程序及方式,進行遊說、請願、陳情、申請、陳述意見等表達意見之行為。 - 第五點
請託關說事件,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人員;機關首長延不指定者,由上級機關指定。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法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受請託關說者,應向指定其代表行使職務之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最後異動時間:2019-06-03 09:36:00